6 Internet work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Non-piracy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business secrets

2015-09-27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中美双方承诺,用以在商业领域加强信息通信技术网络安全(信息通信技术网络安全法规)的一般适用措施,应符合世贸组织协定,仅用于小范围,考虑国际规范,非歧视,且不对商业机构在相关产品的购买、销售或使用方面不必要地设置基于国别的条件或限制。


  中美双方同意,就恶意网络活动提供信息及协助的请求要及时给予回应。同时,依据各自国家法律和有关国际义务,双方同意就调查网络犯罪、收集电子证据、减少源自其领土的恶意网络行为的请求提供合作。双方还同意适当向对方提供调查现状及结果的最新信息。

中美双方同意,各自国家政府均不得从事或者在知情情况下支持网络窃取知识产权,包括贸易秘密,以及其他机密商业信息,以使其企业或商业行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中美双方承诺,共同继续制定和推动国际社会网络空间合适的国家行为准则。双方也同意,就网络空间行为准则和涉及国际安全的问题建立一个高级专家小组来继续展开讨论。


  中美双方同意,建立两国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别联合对话机制。该机制对任一方关注和发现的恶意网络行为所请求的反馈信息和协助的时效性和质量进行评估。作为机制的一部分,双方同意建立热线,以处理在响应这些请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升级。最后,双方同意对话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内举行,之后每年两次。


  中美双方承诺,其各自关于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在美方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程序)的范围限于属于国家安全关切的问题,不通过纳入其他更宽泛的公共利益或经济问题将审查范围泛化。